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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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資之民營事業於會商或會議時,以合法方式提出之臨時動議,公股代表應就維護公股權益立場,提出適當主張,並將會商或會議結果於事後由參加投資之國營事業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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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投資之民營事業於會商或會議時,以合法方式提出之臨時動議,公股代表應就維護公股權益立場,提出適當主張,並將會商或會議結果於事後由參加投資之國營事業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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