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八十八年度國營事業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訂定如附件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照上項標準訂定其所屬事業機關營業預算編列標準補充規定分行實施。 前項補充規定,不得與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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