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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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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機關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營業預算書表格式及營業預算科目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繕具三份,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財政部。 各國營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投資事業附屬單位預算,以合併報表方式表達。 前項被投資事業增資時,應經投資事業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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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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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繕具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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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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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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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12 條規定:「各國營事業機關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營業預算書表格式及營業預算科目擬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