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促進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國營事業機關對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詳予評估,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二) ,連同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 (依行政院規定格式辦理) ,繕具三份,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並抄送中央銀行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其編製評估,依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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