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切實詳盡審核所屬國營事業業務計畫及預算,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事業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 (格式如附表五) 、各事業機關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如另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對已編送之業務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動時,應重新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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