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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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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切實詳盡審所屬國營事業業務計畫及預算,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事業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 (格式如附表五) 、各事業機關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如另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對已編送之業務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動時,應重新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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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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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審定名詞
  • 繕具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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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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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17 條規定:「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切實詳盡審核所屬國營事業業務計畫及預算,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