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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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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應就各國營事業有關資本增減與盈虧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各國營事業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有關員額待遇及福利之書面意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副本均抄送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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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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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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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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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18 條規定:「財政部應就各國營事業有關資本增減與盈虧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