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有關機關對國營事業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以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格式同附表六及附表七) ,邀集各國營事業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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