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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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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最近年度預、決算八份,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連同政府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各檢附七份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以前彙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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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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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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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25 條規定:「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最近年度預、決算八份,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以前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