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對於所屬各非營業基金之重要行政計畫及科技計畫,各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以前分別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審議。其中重要行政計畫中如有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科技計畫中如有總工程費五、○○○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應依各該要點規定格式,另以副本及附件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分別對各非營業基金重要行政計畫及科技計畫之審議結果,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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