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營業基金非屬重要經建計畫、重要行政計畫及科技計畫之五、○○○萬元以上各項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應依附表十二之格式,繕具四份,連同相關資料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先期審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前,將審查意見函送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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