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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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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基金申購單價三○○萬元以上儀器,如為科技計畫項下所需之儀器設備,應配合「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將申購科學儀器設備調查表 (格式如附表十三) 併同「綱要計畫」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議。至於其他作業所需之三○○萬元以上儀器,應填具申購科學儀器設備彙總表及調查表 (格式如附表十三) 函報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前彙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查,又前年度已購單價一○○萬元以上之儀器調查表應同時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前,將審查意見函送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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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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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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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41 條規定:「各非營業基金申購單價三○○萬元以上儀器,如為科技計畫項下所需之儀器設備,應配合「政府科技計畫先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