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營業基金申購單價三○○萬元以上儀器,如為科技計畫項下所需之儀器設備,應配合「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將申購科學儀器設備調查表 (格式如附表十三) 併同「綱要計畫」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議。至於其他作業所需之三○○萬元以上儀器,應填具申購科學儀器設備彙總表及調查表 (格式如附表十三) 函報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前彙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查,又前年度已購單價一○○萬元以上之儀器調查表應同時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俾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前,將審查意見函送行政院主計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