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統計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計機關對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之劃分,應擬具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2. 前項方案內容修正未涉及基本原則之變更者,得逕由中央主計機關與有關機關商定後分行。
  3. 地方政府主計機關得依第一項所定方案,辦理各該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統計範圍劃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