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編製公務統計,應充分利用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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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之機關單位及其分級,不得牴觸預算法關於機關單位及其分級之規定。
統計之機關單位及其分級,不得牴觸預算法關於機關單位及其分級之規定。
各機關編製公務統計,應充分利用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規範各機關編製公務統計時應充分利用之資料來源。
統計之機關單位及其分級,不得牴觸預算法關於機關單位及其分級之規定。
統計之機關單位及其分級,不得牴觸預算法關於機關單位及其分級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規範各機關編製公務統計時應充分利用之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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