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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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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官組織之。
  2. 2.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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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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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組織法第 12 條規定:「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官組織之。審計會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組織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部組織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