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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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官組織之。
- 2.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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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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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81012 制定)
審計協審稽察在職中不得兼任左列職務: 一、其他官職。 二、律師會計師或技師。 三、公私企業機關之任何職務。
(0220414 全文修正)
協審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其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習經濟、法律、會計之學,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曾任會計師,或關於審計之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280217 全文修正)
協審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習經濟法律會計之學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曾任會計師或關於審計之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秘書五人,內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復核文稿,會議紀錄及長官交辦事務。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得設置巡迴審計組,執行各機關就地審計事務,所需人員,就原有職員中調派之。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官組織之。 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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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協審稽察在職中不得兼任左列職務: 一、其他官職。 二、律師會計師或技師。 三、公私企業機關之任何職務。
協審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其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習經濟、法律、會計之學,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曾任會計師,或關於審計之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協審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習經濟法律會計之學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曾任會計師或關於審計之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審計部設秘書五人,內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復核文稿,會議紀錄及長官交辦事務。
審計部得設置巡迴審計組,執行各機關就地審計事務,所需人員,就原有職員中調派之。
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官組織之。 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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