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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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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官組織之。
  2. 2.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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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0181012 制定)

審計協審稽察在職中不得兼任左列職務:   一、其他官職。   二、律師會計師或技師。   三、公私企業機關之任何職務。

(0220414 全文修正)

協審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其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習經濟、法律、會計之學,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曾任會計師,或關於審計之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280217 全文修正)

協審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習經濟法律會計之學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曾任會計師或關於審計之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秘書五人,內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復核文稿,會議紀錄及長官交辦事務。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得設置巡迴審計組,執行各機關就地審計事務,所需人員,就原有職員中調派之。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官組織之。   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012 制定)

審計協審稽察在職中不得兼任左列職務:   一、其他官職。   二、律師會計師或技師。   三、公私企業機關之任何職務。

(0220414 全文修正)

協審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其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習經濟、法律、會計之學,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曾任會計師,或關於審計之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280217 全文修正)

協審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習經濟法律會計之學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曾任會計師或關於審計之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秘書五人,內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復核文稿,會議紀錄及長官交辦事務。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得設置巡迴審計組,執行各機關就地審計事務,所需人員,就原有職員中調派之。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官組織之。   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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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組織法第 12 條規定:「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官組織之。審計會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組織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部組織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