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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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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計部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2. 2.人事室及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7

(0181012 制定)

稽察在未有考試及格之相當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於其稽察事務所需學科,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修習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於其稽察事務會任技師或職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具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資格,並曾任簡任以上官職者。   二、現任最高級協審、稽察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常務次長準用之。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具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資格,並曾任簡任以上官職者。   二、現任最高級協審稽察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常務次長準用之。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參事二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審計之法案命令事項。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設審計室,覆核審計案件辦理其他不屬各廳之審計事務,及長官交辦事務。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0990420 修正)

審計部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人事室及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增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配合減少辦事員一人。   二、依考試院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發布之職務列等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部會處局署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主任之職務列等規定,修正上開單位主任之列等。   三、本條所定各室工作人員之員額,已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爰增訂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012 制定)

稽察在未有考試及格之相當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於其稽察事務所需學科,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修習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於其稽察事務會任技師或職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具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資格,並曾任簡任以上官職者。   二、現任最高級協審、稽察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常務次長準用之。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具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資格,並曾任簡任以上官職者。   二、現任最高級協審稽察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常務次長準用之。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參事二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審計之法案命令事項。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設審計室,覆核審計案件辦理其他不屬各廳之審計事務,及長官交辦事務。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0990420 修正)

一、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增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配合減少辦事員一人。   二、依考試院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發布之職務列等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部會處局署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主任之職務列等規定,修正上開單位主任之列等。   三、本條所定各室工作人員之員額,已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爰增訂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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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組織法第 11 條規定:「審計部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組織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部組織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