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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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計部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 2.人事室及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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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7 版
(0181012 制定)
稽察在未有考試及格之相當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於其稽察事務所需學科,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修習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於其稽察事務會任技師或職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具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資格,並曾任簡任以上官職者。 二、現任最高級協審、稽察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常務次長準用之。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具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資格,並曾任簡任以上官職者。 二、現任最高級協審稽察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常務次長準用之。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參事二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審計之法案命令事項。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設審計室,覆核審計案件辦理其他不屬各廳之審計事務,及長官交辦事務。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0990420 修正)
審計部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人事室及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增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配合減少辦事員一人。 二、依考試院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發布之職務列等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部會處局署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主任之職務列等規定,修正上開單位主任之列等。 三、本條所定各室工作人員之員額,已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爰增訂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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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察在未有考試及格之相當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於其稽察事務所需學科,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修習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於其稽察事務會任技師或職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審計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具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資格,並曾任簡任以上官職者。 二、現任最高級協審、稽察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常務次長準用之。
審計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具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資格,並曾任簡任以上官職者。 二、現任最高級協審稽察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常務次長準用之。
審計部設參事二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審計之法案命令事項。
審計部設審計室,覆核審計案件辦理其他不屬各廳之審計事務,及長官交辦事務。
審計部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一、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增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配合減少辦事員一人。 二、依考試院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發布之職務列等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部會處局署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主任之職務列等規定,修正上開單位主任之列等。 三、本條所定各室工作人員之員額,已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爰增訂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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