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1.21
審計部組織法
- 審計部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 人事室及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各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官組織之。
- 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 審計部於各省、直轄市、縣(市)酌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項,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審計事項。
- 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得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
- 審計部所屬審計處,置審計官兼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 除前項規定外,審計處(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 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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