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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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之任期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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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81012 制定)
審計部副部長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之職掌,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計算及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0500505 增訂)
審計長之任期為六年。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長之任期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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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012 制定)
審計部副部長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之職掌,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計算及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0500505 增訂)
審計長之任期為六年。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長之任期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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