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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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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五、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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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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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部組織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