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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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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五、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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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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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0181012 制定)

審計部部長特任,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宜。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部長特任,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宜。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部長特任,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宜。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0500505 增訂)

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審計九年以上成績優越者。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以上職務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五、曾任監察委員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五、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012 制定)

審計部部長特任,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宜。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部長特任,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宜。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部長特任,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宜。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0500505 增訂)

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審計九年以上成績優越者。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以上職務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五、曾任監察委員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五、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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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部組織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