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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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五、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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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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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81012 制定)
審計部部長特任,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宜。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部長特任,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宜。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部長特任,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宜。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0500505 增訂)
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審計九年以上成績優越者。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以上職務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五、曾任監察委員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五、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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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部長特任,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宜。
審計部部長特任,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宜。
審計部部長特任,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宜。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審計九年以上成績優越者。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以上職務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五、曾任監察委員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五、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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