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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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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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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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81012 制定)
審計部關於處理審計、稽察重要事務及調度審計、協審、稽查人員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計會議以部長、副部長審計組織之,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計會議開會時,部長主席,部長有事故時,由副部長代理。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關於處理審計、稽察重要事務,及調度審計、協審、稽察人員,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計會議以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及審計組織之。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計會議開會時,部長主席,部長有事故時,由次長代理。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關於處理審計稽察重要事務,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計會議以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及審計組織之,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計會議開會時,部長主席,部長有事故時,由次長代理。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副審計長一人,簡任,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
(0500505 修正)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 第五條條文
- 監察院組織法 第 5 條條文
審計部關於處理審計、稽察重要事務及調度審計、協審、稽查人員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計會議以部長、副部長審計組織之,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計會議開會時,部長主席,部長有事故時,由副部長代理。
審計部關於處理審計、稽察重要事務,及調度審計、協審、稽察人員,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計會議以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及審計組織之。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計會議開會時,部長主席,部長有事故時,由次長代理。
審計部關於處理審計稽察重要事務,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計會議以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及審計組織之,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計會議開會時,部長主席,部長有事故時,由次長代理。
審計部設副審計長一人,簡任,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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