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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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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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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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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0181012 制定)

審計部關於處理審計、稽察重要事務及調度審計、協審、稽查人員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計會議以部長、副部長審計組織之,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計會議開會時,部長主席,部長有事故時,由副部長代理。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關於處理審計、稽察重要事務,及調度審計、協審、稽察人員,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計會議以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及審計組織之。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計會議開會時,部長主席,部長有事故時,由次長代理。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關於處理審計稽察重要事務,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計會議以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及審計組織之,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計會議開會時,部長主席,部長有事故時,由次長代理。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副審計長一人,簡任,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

(0500505 修正)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0181012 制定)

審計部關於處理審計、稽察重要事務及調度審計、協審、稽查人員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計會議以部長、副部長審計組織之,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計會議開會時,部長主席,部長有事故時,由副部長代理。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關於處理審計、稽察重要事務,及調度審計、協審、稽察人員,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計會議以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及審計組織之。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計會議開會時,部長主席,部長有事故時,由次長代理。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關於處理審計稽察重要事務,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計會議以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及審計組織之,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計會議開會時,部長主席,部長有事故時,由次長代理。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副審計長一人,簡任,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

(0500505 修正)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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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部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