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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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如左: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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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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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81012 制定)
審計部設左列各廳處: 一、第一廳掌理監察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二款事務。 二、第二廳掌理監察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事務。 三、第三廳掌理監察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二款事務。 四、祕書處掌理文書、統計、會計、庶務等事務。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三廳,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分掌左列事務: 一、第一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事前審計事務。 二、第二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事後審計事務。 三、第三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稽察事務。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三廳,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分掌左列事務: 一、第一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事前審計事務。 二、第二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事後審計事務。 三、第三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稽察事務。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審計十人至十二人,簡任,協審二十一人至二十四人,稽察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均薦任。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之職掌,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計算及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如左: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計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審計部設左列各廳處: 一、第一廳掌理監察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二款事務。 二、第二廳掌理監察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事務。 三、第三廳掌理監察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二款事務。 四、祕書處掌理文書、統計、會計、庶務等事務。
審計部設三廳,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分掌左列事務: 一、第一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事前審計事務。 二、第二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事後審計事務。 三、第三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稽察事務。
審計部設三廳,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分掌左列事務: 一、第一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事前審計事務。 二、第二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事後審計事務。 三、第三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稽察事務。
審計部設審計十人至十二人,簡任,協審二十一人至二十四人,稽察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均薦任。
審計部之職掌,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計算及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審計部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如左: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計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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