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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部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如左: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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