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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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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如左: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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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6 版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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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組織法第 5 條規定:「審計部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如左: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組織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部組織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