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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部設下列各廳、室、處: 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 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 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 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 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 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 七、覆審室:掌理覆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 八、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 九、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 十、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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