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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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置副審計長二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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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8 版
(0181012 制定)
秘書處設祕書長一人,簡任,秘書二人至四人,薦任,祕書處分科辦事,每科設科長一人,由秘書兼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廳長三人,由部長指定審計兼任之。 每廳設三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由部長分別指定協審、稽察兼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廳長三人,由部長指定審計兼任之。 每廳設三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由部長分別指定協審稽察兼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
(0310910 修正)
審計部設廳長三人,由部長指定審計兼任之。 每廳設三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由部長分別指定協審稽察兼任。科員六人至十人,委任。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三廳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廳:掌理事前審計事務。 二、第二廳:掌理事後審計事務。 三、第三廳:掌理稽察及就地審計事務。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設審計十人至十二人,簡任,協審二十一人至二十四人稽察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均薦任。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置副審計長一人或二人,其職位列第十四職等,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
(1150113 修正)
審計部置副審計長二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審計業務需求,修正審計部置副審計長二人至三人,理由如下: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央二級機關法定副首長最多得置三人;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機關準用之。 (二)次查現有中央二級行政機關之十八個部中,計十四個部設置副首長三人,襄助首長推動業務。而以審計部掌理全國各機關(構)財務審計,下設八個審計處及十五個審計室,隨政府職能日益擴張,所審核監督預算收支金額從八十五年度十一兆三千六百九十七億餘元,至一百十四年已增長至二十七兆五千一百八十四億餘元,且可預期政府收支預算規模持續擴張,審計業務愈趨繁重,允有增置副審計長一人之需求,以因應社會環境變化,並運用新興科技及創新思維,襄助審計長加速與全面拓展數位審計、關鍵議題審計等重要新興審計工作,並加強審計業務對外溝通,以回應各界期許。 (三)審計部為監察院所屬機關,可準用組織基準法。又「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爰基於審計業務之監察、課責及專業特性,增置副審計長一人並維持列常任職務,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輔助審計長擘劃重要審計政策方針,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二、另依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及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以下簡稱列等表)之十一規定,修正副審計長之官等及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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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設祕書長一人,簡任,秘書二人至四人,薦任,祕書處分科辦事,每科設科長一人,由秘書兼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
審計部設廳長三人,由部長指定審計兼任之。 每廳設三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由部長分別指定協審、稽察兼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
審計部設廳長三人,由部長指定審計兼任之。 每廳設三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由部長分別指定協審稽察兼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
審計部設廳長三人,由部長指定審計兼任之。 每廳設三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由部長分別指定協審稽察兼任。科員六人至十人,委任。
審計部設三廳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廳:掌理事前審計事務。 二、第二廳:掌理事後審計事務。 三、第三廳:掌理稽察及就地審計事務。
審計部設審計十人至十二人,簡任,協審二十一人至二十四人稽察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均薦任。
審計部置副審計長一人或二人,其職位列第十四職等,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
一、為因應審計業務需求,修正審計部置副審計長二人至三人,理由如下: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央二級機關法定副首長最多得置三人;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機關準用之。 (二)次查現有中央二級行政機關之十八個部中,計十四個部設置副首長三人,襄助首長推動業務。而以審計部掌理全國各機關(構)財務審計,下設八個審計處及十五個審計室,隨政府職能日益擴張,所審核監督預算收支金額從八十五年度十一兆三千六百九十七億餘元,至一百十四年已增長至二十七兆五千一百八十四億餘元,且可預期政府收支預算規模持續擴張,審計業務愈趨繁重,允有增置副審計長一人之需求,以因應社會環境變化,並運用新興科技及創新思維,襄助審計長加速與全面拓展數位審計、關鍵議題審計等重要新興審計工作,並加強審計業務對外溝通,以回應各界期許。 (三)審計部為監察院所屬機關,可準用組織基準法。又「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爰基於審計業務之監察、課責及專業特性,增置副審計長一人並維持列常任職務,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輔助審計長擘劃重要審計政策方針,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二、另依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及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以下簡稱列等表)之十一規定,修正副審計長之官等及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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