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審計部置參事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掌理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審計部組織法第 8 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7 版
(0181012 制定)
審計部設審計九人至十二人,簡任,協審十二人至十六人,稽察八人至十人,均薦任,分別執行審計、稽察職務,在京各機關之審計稽察職務,由部內之審計協審稽察兼理。 審計部得設駐外審計協審、稽察,分別執行職務,其名額另定之。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由部長指定簡任祕書兼任之。 總務處設科長四人,薦任。每科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由部長指定簡任祕書兼任之。 總務處設科長四人,薦任,每科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
(0310910 修正)
審計部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由部長指定簡任祕書兼任之。 總務處設科長四人,薦任,每科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各廳設廳長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兼任之,每廳設三科,各設科長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協審或稽察兼任之,每科設核計員六人至十人,委任,每十人中二人得為薦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事務,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組織之。 審計會議規則另定之。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置參事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掌理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事項。
- 核名詞
審計部設審計九人至十二人,簡任,協審十二人至十六人,稽察八人至十人,均薦任,分別執行審計、稽察職務,在京各機關之審計稽察職務,由部內之審計協審稽察兼理。 審計部得設駐外審計協審、稽察,分別執行職務,其名額另定之。
審計部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由部長指定簡任祕書兼任之。 總務處設科長四人,薦任。每科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
審計部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由部長指定簡任祕書兼任之。 總務處設科長四人,薦任,每科科員二人至四人,委任。
審計部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由部長指定簡任祕書兼任之。 總務處設科長四人,薦任,每科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
審計部各廳設廳長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兼任之,每廳設三科,各設科長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協審或稽察兼任之,每科設核計員六人至十人,委任,每十人中二人得為薦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審計部處理重要審計事務,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審計組織之。 審計會議規則另定之。
審計部置參事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掌理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