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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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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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審計部組織法第9條,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這些規定基於審計部組織法,其中第9條規定了審計部內部的組織架構和職位設置。並且可以參照機關內部單位組設名稱和法律法規中對相關職稱及官等職等的要求。
立法沿革 7 版
(0181012 制定)
審計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在國民政府簡任以上官職,並具有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資格者。 二、現任最高級協審稽察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祕書二人至四人,內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祕書二人至四人,內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審計室,覆核審計案件,辦理其他不屬各廳之審計事務。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設三廳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廳:掌理事前審計事務。 二、第二廳:掌理事後審計事務。 三、第三廳:掌理稽察及就地審計事務。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各廳各置廳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各置副廳長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1101130 修正)
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六條之修正,資訊處置處長、副處長、科長,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審計或稽察兼任。 二、審計部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及承辦地方政府審計業務之督導,業務繁重,亦應予以分科辦事之空間,爰修正本條文。
- 覆審名詞
審計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在國民政府簡任以上官職,並具有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資格者。 二、現任最高級協審稽察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審計部設祕書二人至四人,內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審計部設祕書二人至四人,內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審計部設審計室,覆核審計案件,辦理其他不屬各廳之審計事務。
審計部設三廳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廳:掌理事前審計事務。 二、第二廳:掌理事後審計事務。 三、第三廳:掌理稽察及就地審計事務。
審計部各廳各置廳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各置副廳長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一、配合第六條之修正,資訊處置處長、副處長、科長,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審計或稽察兼任。 二、審計部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及承辦地方政府審計業務之督導,業務繁重,亦應予以分科辦事之空間,爰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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