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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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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審計部組織法第9條,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這些規定基於審計部組織法,其中第9條規定了審計部內部的組織架構和職位設置。並且可以參照機關內部單位組設名稱和法律法規中對相關職稱及官等職等的要求。

立法沿革 7

(0181012 制定)

審計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在國民政府簡任以上官職,並具有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資格者。   二、現任最高級協審稽察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祕書二人至四人,內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祕書二人至四人,內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審計室,覆核審計案件,辦理其他不屬各廳之審計事務。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設三廳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廳:掌理事前審計事務。   二、第二廳:掌理事後審計事務。   三、第三廳:掌理稽察及就地審計事務。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各廳各置廳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各置副廳長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1101130 修正)

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六條之修正,資訊處置處長、副處長、科長,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審計或稽察兼任。   二、審計部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及承辦地方政府審計業務之督導,業務繁重,亦應予以分科辦事之空間,爰修正本條文。

  • 覆審名詞
(0181012 制定)

審計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曾在國民政府簡任以上官職,並具有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資格者。   二、現任最高級協審稽察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祕書二人至四人,內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祕書二人至四人,內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審計室,覆核審計案件,辦理其他不屬各廳之審計事務。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設三廳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廳:掌理事前審計事務。   二、第二廳:掌理事後審計事務。   三、第三廳:掌理稽察及就地審計事務。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各廳各置廳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各置副廳長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1101130 修正)

一、配合第六條之修正,資訊處置處長、副處長、科長,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審計或稽察兼任。   二、審計部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及承辦地方政府審計業務之督導,業務繁重,亦應予以分科辦事之空間,爰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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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組織法第 9 條規定:「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組織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部組織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