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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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深度解讀
根據審計部組織法第9條,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這些規定基於審計部組織法,其中第9條規定了審計部內部的組織架構和職位設置。並且可以參照機關內部單位組設名稱和法律法規中對相關職稱及官等職等的要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7 版
- 覆審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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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