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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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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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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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181012 制定)
審計協審、稽察非經法院褫奪公權或受官吏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者,不得免職或停職。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遇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
(0251002 修正)
審計部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審計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室及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審計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僱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審計部遇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協審稽察,非受刑之宣告或懲戒處分者,不得免職或停職。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並受審計長之指揮監督,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務。 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二人至四人。 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一人至二人,委任。雇員一人至二人。 人事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二人至三人。
(0500505 修正)
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簡任,設四科各置科長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每十人中二人得為薦任,總務處為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0640418 全文修正)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審計協審、稽察非經法院褫奪公權或受官吏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者,不得免職或停職。
審計部遇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
審計部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審計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室及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審計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僱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審計部遇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
審計協審稽察,非受刑之宣告或懲戒處分者,不得免職或停職。
審計部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並受審計長之指揮監督,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務。 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二人至四人。 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一人至二人,委任。雇員一人至二人。 人事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二人至三人。
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簡任,設四科各置科長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每十人中二人得為薦任,總務處為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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