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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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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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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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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0181012 制定)

審計協審、稽察非經法院褫奪公權或受官吏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者,不得免職或停職。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遇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

(0251002 修正)

審計部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審計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室及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審計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僱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審計部遇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協審稽察,非受刑之宣告或懲戒處分者,不得免職或停職。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並受審計長之指揮監督,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務。   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二人至四人。   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一人至二人,委任。雇員一人至二人。   人事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二人至三人。

(0500505 修正)

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簡任,設四科各置科長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每十人中二人得為薦任,總務處為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0640418 全文修正)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0181012 制定)

審計協審、稽察非經法院褫奪公權或受官吏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者,不得免職或停職。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遇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

(0251002 修正)

審計部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審計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室及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審計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僱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審計部遇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協審稽察,非受刑之宣告或懲戒處分者,不得免職或停職。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並受審計長之指揮監督,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務。   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二人至四人。   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一人至二人,委任。雇員一人至二人。   人事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二人至三人。

(0500505 修正)

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簡任,設四科各置科長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每十人中二人得為薦任,總務處為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0640418 全文修正)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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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組織法第 16 條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組織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部組織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