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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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