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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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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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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7 版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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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組織法第 16 條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審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組織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部組織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