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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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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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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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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0181012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於各省及直隸行政院之市設審計處,掌理各該省市內,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審計、稽察事務。其他不能依行政區域劃分之機關,經國民政府核准,得由審計部設審計辦事處。   前項審計處及審計辦事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協審稽察,在職中不得兼任左列職務。   一、其他官職。   二、律師會計師或技師。   三、公私企業機關之任何職務。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協審或稽察與被審計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有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時,對該被審計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審計、協審或稽察與被審計之案件有利害關係,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為辦理專門業務,得派用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內二人得為簡派。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處務規程,由審計部定之。

  • 審計部處務規程法規
(0181012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於各省及直隸行政院之市設審計處,掌理各該省市內,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審計、稽察事務。其他不能依行政區域劃分之機關,經國民政府核准,得由審計部設審計辦事處。   前項審計處及審計辦事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協審稽察,在職中不得兼任左列職務。   一、其他官職。   二、律師會計師或技師。   三、公私企業機關之任何職務。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協審或稽察與被審計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有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時,對該被審計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審計、協審或稽察與被審計之案件有利害關係,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為辦理專門業務,得派用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內二人得為簡派。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處務規程,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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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組織法第 17 條規定:「審計部處務規程,由審計部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組織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部組織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