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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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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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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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81012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於各省及直隸行政院之市設審計處,掌理各該省市內,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審計、稽察事務。其他不能依行政區域劃分之機關,經國民政府核准,得由審計部設審計辦事處。 前項審計處及審計辦事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協審稽察,在職中不得兼任左列職務。 一、其他官職。 二、律師會計師或技師。 三、公私企業機關之任何職務。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協審或稽察與被審計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有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時,對該被審計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審計、協審或稽察與被審計之案件有利害關係,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為辦理專門業務,得派用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內二人得為簡派。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處務規程,由審計部定之。
- 審計部處務規程法規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審計部於各省及直隸行政院之市設審計處,掌理各該省市內,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審計、稽察事務。其他不能依行政區域劃分之機關,經國民政府核准,得由審計部設審計辦事處。 前項審計處及審計辦事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審計協審稽察,在職中不得兼任左列職務。 一、其他官職。 二、律師會計師或技師。 三、公私企業機關之任何職務。
審計、協審或稽察與被審計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有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時,對該被審計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審計、協審或稽察與被審計之案件有利害關係,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審計部為辦理專門業務,得派用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內二人得為簡派。
審計部處務規程,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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