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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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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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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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協審、稽察非受刑之宣告或懲戒處分者,不得免職或停職。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部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
(0341214 修正)
審計部為辦理專門業務,得派用專員八人至十二人。 審計部為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八十人至一百二十人。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於各省及院轄市設審計處,掌理各該省市內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審計事業,審計部於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得設審計室,掌理各該機關之審計事務。 審計處室之組織另定之。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並受審計長之指揮監督,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務。 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二人至四人。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一人至二人,委任。雇員一人至二人。 人事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二人至三人。
(064041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審計、協審、稽察非受刑之宣告或懲戒處分者,不得免職或停職。
審計部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
審計部為辦理專門業務,得派用專員八人至十二人。 審計部為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八十人至一百二十人。
審計部於各省及院轄市設審計處,掌理各該省市內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審計事業,審計部於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得設審計室,掌理各該機關之審計事務。 審計處室之組織另定之。
審計部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並受審計長之指揮監督,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務。 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二人至四人。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一人至二人,委任。雇員一人至二人。 人事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二人至三人。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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