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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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 2.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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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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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181012 制定)
審計部於各省設審計處掌理各該省內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審計稽察事務。 審計處組織條例另定之。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計部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協審或稽察與被審計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有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時,對該被審計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 審計協審或稽察與被審計之案件有利害關係時,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為辦理專門業務,得派用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內二人得為簡派。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設總務處,掌理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1101130 修正)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依據六十四年修正公布之本條文,先後設立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審計資訊委員會,分別掌理審計業務策略規劃及研究發展、審計人員專業訓練、審計資訊系統發展及設備維運與資安管理等事項。各該委員會業務內容均為持續精進發展審計業務所不可或缺,且有分組辦事之必要,工作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 二、鑑於審計職權之行使範圍,涉及政府施政之各個面向,具有特殊性,爰保留內部組織彈性,仍有其必要。為強化本部組織業務功能,同時又能繼續保持適度之組織彈性,並兼顧實務運作需要,增訂第二項,明定是類任務編組得設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並分組辦事,均由審計長指派審計人員兼任。 三、本部法規委員會主管、副主管人員需具法制專長,為利人員派兼之彈性,爰增列參事及相關職務人員均得由審計長指定兼任主管或副主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審計部於各省設審計處掌理各該省內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審計稽察事務。 審計處組織條例另定之。
審計部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
審計協審或稽察與被審計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有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時,對該被審計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 審計協審或稽察與被審計之案件有利害關係時,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審計部為辦理專門業務,得派用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內二人得為簡派。
審計部設總務處,掌理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一、本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依據六十四年修正公布之本條文,先後設立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審計資訊委員會,分別掌理審計業務策略規劃及研究發展、審計人員專業訓練、審計資訊系統發展及設備維運與資安管理等事項。各該委員會業務內容均為持續精進發展審計業務所不可或缺,且有分組辦事之必要,工作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 二、鑑於審計職權之行使範圍,涉及政府施政之各個面向,具有特殊性,爰保留內部組織彈性,仍有其必要。為強化本部組織業務功能,同時又能繼續保持適度之組織彈性,並兼顧實務運作需要,增訂第二項,明定是類任務編組得設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並分組辦事,均由審計長指派審計人員兼任。 三、本部法規委員會主管、副主管人員需具法制專長,為利人員派兼之彈性,爰增列參事及相關職務人員均得由審計長指定兼任主管或副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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