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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2. 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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