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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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計部於各省、直轄市、縣(市)酌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項,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審計事項。
- 2.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得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
- 3.審計部所屬審計處,置審計官兼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 4.除前項規定外,審計處(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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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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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181012 制定)
審計部遇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
(0220414 全文修正)
審託、協審、稽察在職中,不得兼任左列職務: 一、其他官職。 二、律師會計師或技師。 三、公私企業機關之任何職務。
(0280217 全文修正)
審計協審稽察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令其轉職。 一、在年度開始,因職務從新分配,有轉職之必要者。 二、審計機關有添設或裁併者。 三、因法定原因有缺額者。 四、因法定迴避原因,有轉職之必要者。
(0371228 全文修正)
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簡任,設四科,各置科長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每十人中二人得為薦任,總務處為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設秘書五人,內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復核文稿,暨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部於各省(市)設審計處,於各縣(市)酌設審計室,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項,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審計事項。 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得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 審計處(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1150113 修正)
審計部於各省、直轄市、縣(市)酌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項,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審計事項。 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得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所屬審計處,置審計官兼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除前項規定外,審計處(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業名詞
- 法律名詞
審計部遇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
審託、協審、稽察在職中,不得兼任左列職務: 一、其他官職。 二、律師會計師或技師。 三、公私企業機關之任何職務。
審計協審稽察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令其轉職。 一、在年度開始,因職務從新分配,有轉職之必要者。 二、審計機關有添設或裁併者。 三、因法定原因有缺額者。 四、因法定迴避原因,有轉職之必要者。
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簡任,設四科,各置科長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每十人中二人得為薦任,總務處為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雇員四十人至六十人。
審計部設秘書五人,內二人簡任餘薦任,分掌復核文稿,暨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審計部於各省(市)設審計處,於各縣(市)酌設審計室,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項,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審計事項。 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得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 審計處(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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