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審計部組織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計部於各省(市)設審計處,於各縣(市)酌設審計室,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項,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審計事項。
  2. 中央及地方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得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
  3. 審計處(室)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