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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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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與被審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者,對該被審核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審計人員與審計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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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0181012 制定)

審計部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

(0220414 全文修正)

稽察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於稽察事務所需學科,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修習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於稽察事務曾任技師或職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280217 全文修正)

稽察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於稽察事務所需學科,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修習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於稽察事務曾任技師或職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總務處,掌理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設參事二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審計之法案命令事項。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人員與被審核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者,對該被審核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審計人員與審計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 名詞
(0181012 制定)

審計部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

(0220414 全文修正)

稽察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於稽察事務所需學科,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修習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於稽察事務曾任技師或職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280217 全文修正)

稽察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於稽察事務所需學科,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修習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於稽察事務曾任技師或職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總務處,掌理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設參事二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審計之法案命令事項。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人員與被審核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者,對該被審核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審計人員與審計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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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組織法第 13 條規定:「審計人員與被審核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者,對該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組織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部組織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