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組織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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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與被審核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者,對該被審核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審計人員與審計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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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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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81012 制定)
審計部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
(0220414 全文修正)
稽察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於稽察事務所需學科,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修習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於稽察事務曾任技師或職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280217 全文修正)
稽察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於稽察事務所需學科,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修習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於稽察事務曾任技師或職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0371228 全文修正)
審計部設總務處,掌理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0500505 修正)
審計部設參事二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審計之法案命令事項。
(0640418 全文修正)
審計人員與被審核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者,對該被審核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審計人員與審計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 核名詞
審計部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
稽察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於稽察事務所需學科,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修習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於稽察事務曾任技師或職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稽察在未有考試合格之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於稽察事務所需學科,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修習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於稽察事務曾任技師或職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審計部設總務處,掌理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審計部設參事二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審計之法案命令事項。
審計人員與被審核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配偶或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者,對該被審核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審計人員與審計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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