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報核或經其主管機關核轉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應查明所附有關證件是否齊全,是否確具證據效力,如有補送或補正事項,即以電話或備函限期補送或補正。如有案情不明確者,應通知該負責機關派員說明,必要時得派員就地調查之。
依據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19條的規定,各機關在報核或經主管機關核轉的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中,應查明所附有關證件是否齊全且具有證據效力,如果有補送或補正的事項,即應限期補送或補正,必要時可以派員就地調查。例如,高雄市政府依審計法第58條規定在一宗挖土機失竊案中,經審核結果顯示當時已明知經管財物失竊事實,卻未依審計法規定向審計機關報損,顯示未善盡該機構應有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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