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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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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應擬訂計畫注意考其公款及財物之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並調閱現金及財物之盤點紀錄,查核有關帳表記載,抽查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案卷,如公款財物等有遺失、毀損或損失情事,應查明有無依法報告審計機關。 審計人員查核各機關經辦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應注意有無故意規避稽察程序或驗收結果與原案不符等情事,如發覺有違背法令者,應切實深入追查,並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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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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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0 條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應擬訂計畫注意考核其公款及財物之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實施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