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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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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查各機關經管之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經管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遺失、毀損或其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查明其出納、保管及移轉等有否依照國庫法公庫法、會計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二、經管之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查明有否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三、經管之其他資產如押金、暫 (預) 付款、應收款等政府所有之債權,其有發生損失,應查明有否及時清理、追收或向保證人追償等;如經訴追程序,並應檢附法院判決書,其經強制執行之法律程序而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應附法院出具之債權憑證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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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國庫法法規
  • 公庫法法規
  • 不可抗力名詞
  • 第四十一條條文
  • 押金名詞
  • 債權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訴追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權憑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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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1 條規定:「審計人員查核各機關經管之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