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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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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務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重要與機密文件提陳、文書稽催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室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本室圖書報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室經費出納、現金與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關事項。 四、關於本室財物購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公產、公物保管與本室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佈置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
  2. 2.總務人員得由主任指定一人為主辦人員綜理其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總務人員的職責包括文書收發、檔案管理、經費管理、財物管理等事項。根據該規定,在每一個事項中,總務人員可能需要由主任指定一人作為主辦人員來綜理其事務。 舉例來說,根據公文簽核流程的參考規範,總務人員在處理機密文件提陳時,需要遵循嚴格的簽核程序,並由主任或指定人員進行簽核。另外,在經費出納方面,總務人員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準確的記錄和報告,以確保經費的適當使用。 針對檔案管理,總務人員需要根據辦事細則中的指引進行點收、立案、編目等工作,並且定期進行清理和安全維護。這些步驟都需要嚴格依照規定進行,以確保文件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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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總務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重要與機密文件提陳、文書稽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