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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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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室處理公務,第一層副主任對主任負責;第二層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
  2. 2.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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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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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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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室處理公務,第一層副主任對主任負責;第二層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