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第 74-1 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其二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二年內,仍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防疫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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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之 1 延長新冠防疫補償申請時效,原 2 年時效未完成者可在 112 年 7 月 1 日起 2 年內申請,最晚 114 年 6 月 30 日。
Q · 新冠當年沒申請防疫補償,現在還能補申請嗎?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之 1,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條例施行期間屆滿(112 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者,只要原 2 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可在條例屆滿後 2 年內(即最晚 114 年 6 月 30 日)申請補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以「可行使日」起算,逾期不予受理。
白話解讀
你可能還記得疫情期間因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不能上班,後來可以申請「防疫補償」每天 1,000 元。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申請這筆補償的權利會過期。原本的特別條例規定是「2 年消滅時效」,過了就拿不到。新冠特別條例 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期滿後,立法院特地為這件事「續命」:只要你的補償請求權還沒過 2 年時效,可以在特別條例屆滿後再延 2 年申請。換句話說,符合條件但當年沒申請的人,最晚可以在 114 年 6 月 30 日前再次主張這個權利。這條規定是「補時間漏洞」的特別條款,不是新的補助方案,但實際上拯救了很多忙到忘了申請、不知道有這項補助、或當時忙於照顧家人來不及處理的家庭。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之 1 為新冠防疫補償時效延長之過渡性條款,於 2023 年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屆滿而增訂,允許符合該特別條例補償要件、原 2 年消滅時效尚未完成之請求權人,於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 2 年內仍得依原規定申請防疫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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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當年隔離忘了申請補償,現在還能申請嗎?▾
看時間。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之 1 讓符合條件且 2 年時效尚未完成的請求權,可以在特別條例屆滿後(即 112 年 7 月 1 日起)再延長 2 年內申請,最晚到 114 年 6 月 30 日。所以如果你的隔離是 111 年 6 月以後發生的,多數情況下還來得及。如果是 110 年的事,時效可能已經走完。內行人提示:時效計算很精密,建議直接向衛生局申請看看,由主管機關認定是否仍在期限內。
Q2員工當年隔離沒申請補償,我是雇主可以代為申請嗎?▾
依當年特別條例及補償辦法,如果雇主已支付員工隔離期間薪資,雇主可以申請補貼;如果員工自己沒領薪水,由員工本人申請。本條延長的是「請求權時效」,申請主體仍依原辦法規定。內行人提示:雇主代申請和員工自己申請是兩條不同軌道,要先釐清當年是誰承擔了損失,避免雙重申請被駁回。
Q3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之 1 是什麼?▾
2023 年增訂的新冠防疫補償時效延長條款,把錯過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申請者的請求權再延 2 年。
Q4新冠防疫補償最後申請期限是哪一天?▾
民國 114 年 6 月 30 日,前提是原 2 年消滅時效尚未完成。逾期不受理。
Q5什麼叫「2 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
請求權從可行使日(多為隔離期滿次日)起算 2 年,這 2 年內隨時可主張即視為時效尚未完成。
Q6防疫補償一天可以領多少?▾
依當年補償辦法每日 1,000 元,本條只延長申請時效,金額不變。
Q7怎麼補申請新冠防疫補償?▾
翻出隔離通知書 → 確認時效未過 → 到衛福部疾管署網站或地方衛生局申請。
Q8申請需要什麼文件?▾
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健保署確診紀錄、身分證、薪資證明或不能上班證明、銀行帳戶。
Q9隔離通知書遺失怎麼辦?▾
向當時所在地的衛生局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補發紀錄,比空口主張有效十倍。
Q10雇主代員工申請怎麼跑流程?▾
確認當年是否已給員工薪水(已給才可雇主申請補貼),備齊員工隔離紀錄與薪資單,向衛生局申請。
Q11新冠特別條例 vs 傳染病防治法 74-1 差在哪?▾
特別條例是補償的實體基礎(要件、金額),本條只延長申請時效。實體規定不變。
Q12員工自申請 vs 雇主代申請差在哪?▾
員工自付薪損由本人申請;雇主已給薪則由雇主申請補貼。誰承擔損失就誰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 | item_b |
|---|---|---|
| 立法時點 | { "name": "原特別條例第 3 條", "value": "2020 年制定" } | { "name": "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之 1", "value": "2023 年 6 月增訂" } |
| 適用期間 | { "name": "原特別條例第 3 條", "value": "施行期間(109 年至 112 年 6 月 30 日)" } | { "name": "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之 1", "value": "條例屆滿後 2 年(112 年 7 月 1 日至 114 年 6 月 30 日)" } |
| 適用對象 | { "name": "原特別條例第 3 條", "value": "所有受隔離、檢疫者" } | { "name": "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之 1", "value": "限原 2 年時效尚未完成者" } |
| 補償金額 | { "name": "原特別條例第 3 條", "value": "每日 1,000 元(依施行細則)" } | { "name": "傳染病防治法第 74 條之 1", "value": "依該條例相關規定,金額不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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