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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會工作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 三、執行業務違反前條第一項倫理守則。 四、前三款以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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