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17-1 條
快速跳轉
社會工作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 三、執行業務違反前條第一項倫理守則。 四、前三款以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1規定四款移付懲戒事由:重大或重複過失、違反第14、15條、違反倫理守則、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Q · 社工出狀況,除了告他還有別的辦法嗎?
有,可向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最重廢止證書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1,社會工作師若有業務上重大或重複過失、違反第14條(對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不得虛偽陳述)、第15條(保密義務)、違反倫理守則,或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受影響者可向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申請移付懲戒。這不是訴訟,走的是專業團體內部紀律程序,門檻低於刑事與民事,但最重可廢止社工師證書,等於終結其專業生涯。
白話解讀
很多人遇到社工出狀況,第一個反應是「我能告他嗎?」。但有一條路你可能不知道:懲戒。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如果發生重大過失、洩漏個案隱私、違反倫理守則,或做出不正當行為,受影響的人可以向社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申請移付懲戒。這不是上法院,不需要證明損害金額,不需要打官司。它走的是專業團體的內部紀律程序,門檻比刑事告訴和民事求償都低,但殺傷力可能更大:被警告、限制執業範圍、停業,最重可以廢止社工師證書。一張證書沒了,等於整個專業生涯被終結。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1為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的事由條款,明定四款啟動懲戒程序的情形:業務上重大或重複過失、違反第14條與第15條規定、違反倫理守則,以及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委員會審議,構成社工專業自律紀律制度的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工讓我覺得很受傷,但好像沒到違法的程度,我能怎麼辦?
你可以向當地社工師公會或社政主管機關申請移付懲戒。本條第4款的「業務上不正當行為」是彈性條款,連沒違法但不應該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申訴時優先附上書面證據(訪視紀錄、對話截圖、會議錄音),口頭陳述份量遠不如書面紀錄。
Q2社工被懲戒後我能查到嗎?
依第17條之2,廢止證書、廢止執業執照、停業這類較重處分會公告可查;較輕的警告或進修通常不公開。若你正準備委託服務,可先向衛生福利部查詢對方執業狀態。
Q3我是社工,被檢舉了該怎麼辦?
第一時間別自己回應任何問題,先聯絡公會法務或律師。懲戒程序你有陳述意見的權利,但任何回應都會成為紀錄。第1款重大或重複過失實務上常與個案量、督導密度有關,主動提出機構人力不足的客觀證據比強調盡力了更有效。
Q4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1是什麼?
規定社工移付懲戒的四款事由,是啟動社工專業紀律程序的核心條款,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委員會審議。
Q5移付懲戒的四款事由差在哪?
第1款重大或重複過失、第2款違反第14/15條、第3款違反倫理守則、第4款其他不正當行為,四款舉證方向完全不同。
Q6什麼叫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雖未違反具體法條,但違反專業倫理或執業正當期待的行為,是第4款的彈性概括條款,連沒違法但不應做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
Q7移付懲戒跟刑事告訴差在哪?
懲戒是專業團體內部紀律處分(影響證書與執業),刑事告訴是國家追訴(坐牢、罰金),一個事件可能同時觸發。
Q8社工違規怎麼申請移付懲戒?
蒐集書面證據 → 查出執業所屬公會 → 向公會或社政主管機關提書面申訴 → 明確指出第幾款事由。
Q9申訴要準備哪些證據?
訪視紀錄、評估報告、會議紀錄、LINE 對話截圖、錄音;懲戒委員會審查書面證據份量遠高於口頭陳述。
Q10移付懲戒要花錢嗎?
向公會或主管機關書面申訴不需繳裁判費,是比民事訴訟成本低很多的途徑,但若另提民事求償才需裁判費與律師費。
Q11我是社工被檢舉怎麼答辯?
先別自行回應,聯絡公會法務或律師,釐清被指控的款項,準備督導日誌、個案量與機構人力配置等客觀證據。
Q12移付懲戒 vs 民事求償哪個有利?
懲戒門檻低、半年內常有結論、直接威脅對方證書,可當談判槓桿;民事求償才能拿到金錢賠償,兩者可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懲戒程序 | 民事訴訟 | 刑事告訴 |
|---|---|---|---|
| 啟動門檻 | 向公會/主管機關書面申訴即可 | 需起訴並繳裁判費 | 需向偵查機關提告且符合構成要件 |
| 舉證負擔 | 以書面紀錄為主,較重專業判斷 | 原告須證明損害、因果與金額 | 須達刑事有罪之高度確信 |
| 時間成本 | 多數半年內有結論 | 常一至兩年 | 偵查加審判往往更久 |
| 對社工的後果 | 警告至廢止證書,直接威脅職涯 | 金錢賠償 | 刑罰且須國家追訴 |
懲戒程序
- 啟動門檻
- 向公會/主管機關書面申訴即可
- 舉證負擔
- 以書面紀錄為主,較重專業判斷
- 時間成本
- 多數半年內有結論
- 對社工的後果
- 警告至廢止證書,直接威脅職涯
民事訴訟
- 啟動門檻
- 需起訴並繳裁判費
- 舉證負擔
- 原告須證明損害、因果與金額
- 時間成本
- 常一至兩年
- 對社工的後果
- 金錢賠償
刑事告訴
- 啟動門檻
- 需向偵查機關提告且符合構成要件
- 舉證負擔
- 須達刑事有罪之高度確信
- 時間成本
- 偵查加審判往往更久
- 對社工的後果
- 刑罰且須國家追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版
(1120523 增訂)
社會工作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 三、執行業務違反前條第一項倫理守則。 四、前三款以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對於服務對象與社會大眾之影響,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藥師法第二十一條及公共衛生師法第十八條規定,增訂社會工作師應移付懲戒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戒名詞
- 業名詞
-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條文
- 社會工作師法 第 14 條條文
- 社會工作師法 第 15 條條文
- 社會工作師法 第 17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對於服務對象與社會大眾之影響,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藥師法第二十一條及公共衛生師法第十八條規定,增訂社會工作師應移付懲戒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