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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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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 三、執行業務違反前條第一項倫理守則。 四、前三款以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1規定四款移付懲戒事由:重大或重複過失、違反第14、15條、違反倫理守則、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Q · 社工出狀況,除了告他還有別的辦法嗎?

有,可向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最重廢止證書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1,社會工作師若有業務上重大或重複過失、違反第14條(對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不得虛偽陳述)、第15條(保密義務)、違反倫理守則,或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受影響者可向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申請移付懲戒。這不是訴訟,走的是專業團體內部紀律程序,門檻低於刑事與民事,但最重可廢止社工師證書,等於終結其專業生涯。

白話解讀

很多人遇到社工出狀況,第一個反應是「我能告他嗎?」。但有一條路你可能不知道:懲戒。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如果發生重大過失、洩漏個案隱私、違反倫理守則,或做出不正當行為,受影響的人可以向社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申請移付懲戒。這不是上法院,不需要證明損害金額,不需要打官司。它走的是專業團體的內部紀律程序,門檻比刑事告訴和民事求償都低,但殺傷力可能更大:被警告、限制執業範圍、停業,最重可以廢止社工師證書。一張證書沒了,等於整個專業生涯被終結。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1為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的事由條款,明定四款啟動懲戒程序的情形:業務上重大或重複過失、違反第14條與第15條規定、違反倫理守則,以及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委員會審議,構成社工專業自律紀律制度的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工讓我覺得很受傷,但好像沒到違法的程度,我能怎麼辦?

你可以向當地社工師公會或社政主管機關申請移付懲戒。本條第4款的「業務上不正當行為」是彈性條款,連沒違法但不應該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申訴時優先附上書面證據(訪視紀錄、對話截圖、會議錄音),口頭陳述份量遠不如書面紀錄。

Q2社工被懲戒後我能查到嗎?

依第17條之2,廢止證書、廢止執業執照、停業這類較重處分會公告可查;較輕的警告或進修通常不公開。若你正準備委託服務,可先向衛生福利部查詢對方執業狀態。

Q3我是社工,被檢舉了該怎麼辦?

第一時間別自己回應任何問題,先聯絡公會法務或律師。懲戒程序你有陳述意見的權利,但任何回應都會成為紀錄。第1款重大或重複過失實務上常與個案量、督導密度有關,主動提出機構人力不足的客觀證據比強調盡力了更有效。

Q4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1是什麼?

規定社工移付懲戒的四款事由,是啟動社工專業紀律程序的核心條款,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委員會審議。

Q5移付懲戒的四款事由差在哪?

第1款重大或重複過失、第2款違反第14/15條、第3款違反倫理守則、第4款其他不正當行為,四款舉證方向完全不同。

Q6什麼叫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雖未違反具體法條,但違反專業倫理或執業正當期待的行為,是第4款的彈性概括條款,連沒違法但不應做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

Q7移付懲戒跟刑事告訴差在哪?

懲戒是專業團體內部紀律處分(影響證書與執業),刑事告訴是國家追訴(坐牢、罰金),一個事件可能同時觸發。

Q8社工違規怎麼申請移付懲戒?

蒐集書面證據 → 查出執業所屬公會 → 向公會或社政主管機關提書面申訴 → 明確指出第幾款事由。

Q9申訴要準備哪些證據?

訪視紀錄、評估報告、會議紀錄、LINE 對話截圖、錄音;懲戒委員會審查書面證據份量遠高於口頭陳述。

Q10移付懲戒要花錢嗎?

向公會或主管機關書面申訴不需繳裁判費,是比民事訴訟成本低很多的途徑,但若另提民事求償才需裁判費與律師費。

Q11我是社工被檢舉怎麼答辯?

先別自行回應,聯絡公會法務或律師,釐清被指控的款項,準備督導日誌、個案量與機構人力配置等客觀證據。

Q12移付懲戒 vs 民事求償哪個有利?

懲戒門檻低、半年內常有結論、直接威脅對方證書,可當談判槓桿;民事求償才能拿到金錢賠償,兩者可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懲戒程序民事訴訟刑事告訴
啟動門檻向公會/主管機關書面申訴即可需起訴並繳裁判費需向偵查機關提告且符合構成要件
舉證負擔以書面紀錄為主,較重專業判斷原告須證明損害、因果與金額須達刑事有罪之高度確信
時間成本多數半年內有結論常一至兩年偵查加審判往往更久
對社工的後果警告至廢止證書,直接威脅職涯金錢賠償刑罰且須國家追訴

懲戒程序

啟動門檻
向公會/主管機關書面申訴即可
舉證負擔
以書面紀錄為主,較重專業判斷
時間成本
多數半年內有結論
對社工的後果
警告至廢止證書,直接威脅職涯

民事訴訟

啟動門檻
需起訴並繳裁判費
舉證負擔
原告須證明損害、因果與金額
時間成本
常一至兩年
對社工的後果
金錢賠償

刑事告訴

啟動門檻
需向偵查機關提告且符合構成要件
舉證負擔
須達刑事有罪之高度確信
時間成本
偵查加審判往往更久
對社工的後果
刑罰且須國家追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社会福祉士及び介護福祉士法(登録の取消し等・信用失墜行為の禁止)
韓國사회복지사업법(사회복지사 자격취소·정지 규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0523 增訂)

社會工作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   三、執行業務違反前條第一項倫理守則。   四、前三款以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對於服務對象與社會大眾之影響,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藥師法第二十一條及公共衛生師法第十八條規定,增訂社會工作師應移付懲戒之規定。

(112052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對於服務對象與社會大眾之影響,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藥師法第二十一條及公共衛生師法第十八條規定,增訂社會工作師應移付懲戒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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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17-1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1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