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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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 2.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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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規定社工行為必須遵守倫理守則;守則由全國社工師公會聯合會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違反者可移付懲戒。
Q · 社工違反倫理守則會怎樣?
可被移付懲戒,最重廢止執業執照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社會工作師行為必須遵守倫理守則。違反守則依第17條之1得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懲戒方式(第17條之2)從警告、命接受繼續教育、停業到廢止執業執照不等。倫理守則違反不以「違法」為前提,雙重關係、洩漏個案資訊、社群轉述個案故事都可能構成。
白話解讀
你以為「倫理守則」就是行業裡掛在牆上、沒人會真的看的口號嗎?在社工這一行不是。本條把倫理守則拉到法律強制力的層次:違反守則不只是被同行白眼,會被移付懲戒(下一條第 1701 條規定的程序),最重可以廢止你的執業執照。這代表什麼?倫理守則不是內部潛規則,是法律外掛的另一套行為規範。你跟個案發展不當關係、洩漏個案資訊給家屬、在朋友圈轉述個案故事(即使匿名),這些不一定違反任何「法律」,但違反倫理守則就足以讓你失去飯碗。對受服務的個案而言,這條也是你手中的武器:當社工的行為讓你不舒服但又不到刑事程度時,倫理守則是你可以據以申訴的另一條路。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為授權兼義務性規範:第一項課予社會工作師遵守倫理守則的法定義務,第二項授權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守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使專業倫理取得法律連動效力。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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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倫理守則違反跟一般法律違反有什麼差別?
差別在懲戒路徑。違反法律可能被刑事起訴或民事求償,由法院處理;違反倫理守則由社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第17條之3),最嚴重可廢止執業執照。兩條路可並行。實務上很多被害人忽略懲戒這條路,其實舉證門檻比刑事低很多,且直接影響加害者能否繼續執業,威懾力更大。
Q2社工跟前個案結束服務後可以變成朋友嗎?
倫理守則對雙重關係有明確規範。一般原則是結案後一段時間(多數版本建議至少二年)內仍應避免發展非專業關係,且即使超過時間也要評估權力不對等是否消失。不是絕對禁止,但有嚴格條件。若真的發生,社工應主動記錄專業判斷理由並接受督導,這份紀錄就是日後被檢視時的保護。
Q3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是什麼?
規定社工行為必須遵守倫理守則,並授權公會聯合會訂定守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這是社工執業規範的總開關。
Q4什麼叫違反社工倫理守則?
不以違法為前提,與個案發展雙重關係、洩漏個案資訊、社群轉述個案故事(即使匿名)都可能構成。
Q5備查跟核備差在哪?
備查是報請主管機關知悉存查,事前審查強度低;核備需主管機關實質同意。民國96年本條由核備改為備查。
Q6倫理守則違反跟法律違反差在哪?
守則違反由懲戒委員會處理、舉證門檻較低、最重廢照;法律違反由法院處理,可刑可民。兩條路可並行。
Q7個案如何申訴違反倫理的社工?
蒐證(對話截圖、自己參與的錄音、證詞)→ 取得最新倫理守則比對條目 → 向所屬縣市公會或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書面申訴。
Q8社工被申訴違反倫理怎麼答辯?
取得申訴全文 → 確認被指違反哪一條 → 備齊工作紀錄與督導紀錄 → 在收到通知後20日內提出答辯(第17條之3)。
Q9違反倫理守則的懲戒有哪幾種?
依第17條之2,包括警告、命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停業(停止執行業務)、廢止執業執照,輕重不等。
Q10怎麼證明社工違反倫理守則?
對話截圖、自己參與的對話錄音、第三人證詞、社群貼文截圖,再比對倫理守則具體條目即可,門檻低於刑事。
Q11倫理守則 vs 個資法哪個嚴?
倫理守則更嚴。個資法是法律最低門檻,守則涵蓋連『沒洩漏個資但失去專業關係界線』都算違反。
Q12申訴倫理 vs 提告洩密哪個有利?
提告洩密舉證難;以違反倫理守則申訴舉證門檻低、結果直接影響對方能否執業,威懾力更大,兩者可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thics_code | law_violation |
|---|---|---|
| 處理機關 |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第17條之3) | 法院(刑事庭/民事庭) |
| 舉證門檻 | 較低,違反守則條目即可 | 較高,須達刑事或民事證明程度 |
| 成立前提 | 不以違法為前提,雙重關係即可 | 須符合構成要件 |
| 最重後果 | 廢止執業執照 | 刑罰/損害賠償 |
ethics_code
- 處理機關
-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第17條之3)
- 舉證門檻
- 較低,違反守則條目即可
- 成立前提
- 不以違法為前提,雙重關係即可
- 最重後果
- 廢止執業執照
law_violation
- 處理機關
- 法院(刑事庭/民事庭)
- 舉證門檻
- 較高,須達刑事或民事證明程度
- 成立前提
- 須符合構成要件
- 最重後果
- 刑罰/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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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至少保存十年。 前項紀錄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社會工作紀錄為提供服務之重要參據。其內容涉及服務對象之深度私密,故應妥為保存,不得輕易示予他人。 二、且其保有年限係參考醫療法第四十八條。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已設立運作,故刪除未設立前之文句。 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改為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社會工作紀錄為提供服務之重要參據。其內容涉及服務對象之深度私密,故應妥為保存,不得輕易示予他人。 二、且其保有年限係參考醫療法第四十八條。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已設立運作,故刪除未設立前之文句。 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改為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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