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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2.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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