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16 條
- 1.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
- 2.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16 條規定社工師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由執業機構保存至少七年,可供日後家事、保護令等案件作為書面證據。
Q · 社工紀錄要保存多久?我能調閱嗎?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6 條,社工師執行業務時須撰製社會工作紀錄,並由執業機構保存「不得少於七年」。你作為受服務的當事人,原則上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的本人閱覽權,向原服務機構書面申請調閱。機構若以專業或第三人保密為由限制部分內容,你可向地方社政主管機關申訴。
白話解讀
社工師寫的紀錄,不是普通的工作日誌。它是你被服務時所有對話、評估、處遇計畫的法律檔案,至少要保存七年。為什麼這個數字對你重要?因為當你日後遇到任何相關糾紛——監護權爭議、家暴案件翻案、保護令續期、甚至是社福資源被扣的申訴——這份紀錄就是法庭上能拿出來的書面證據。它不是社工自己的筆記本,是執業機構必須保存的正式文件。你以為社工跟你聊完天就結束了,其實每一次會談都在留下可調閱的軌跡。反過來說:如果你是受服務的當事人,你有權知道紀錄裡寫了什麼;如果你是社工,這份紀錄寫得好不好,七年內都可能變成你執業生涯的證據。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16 條為社工執業的紀錄義務規範,要求社工師執行業務時撰製社會工作紀錄,並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至少七年,使社工服務的評估、處遇與會談留下可調閱的正式書面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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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要求社工不要把某些話寫進紀錄嗎?▾
你可以表達意願,但社工有法律上的紀錄義務(社會工作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對於專業評估必要的內容仍須撰寫。你能影響的是描述方式與重點呈現。內行人提示:與其要求不寫,不如主動補充背景脈絡,讓紀錄呈現更完整的你,而不是片面的單一事件。
Q2我可以調閱自己的社工紀錄嗎?▾
原則上你是當事人,有權調閱,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本人有資料閱覽權。但機構可能基於專業判斷或第三人保密,限制部分內容。內行人提示:先用書面正式申請並保留紀錄,若機構拒絕又說不出法律依據,可向當地社政主管機關申訴,這是免費的程序。
Q3紀錄保存七年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通常從結案之日起算,不是從每次會談個別計算。如果你的服務跨越多年,整個服務期結束才開始倒數七年。內行人提示:若你預期日後可能在離婚或保護令程序用到這份紀錄,可主動向機構書面表達延長保存的意願,並保留書面以留證。
Q4社工紀錄保存幾年?▾
至少七年,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6 條,由執業機構保存,非社工個人保管。
Q5社會工作紀錄是什麼?▾
社工師就會談、評估、處遇所撰製的正式書面檔案,是受服務歷程的法律紀錄。
Q6誰負責保存社工紀錄?▾
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社工個人離職不影響保存義務。
Q7社工紀錄跟病歷一樣有法律效力嗎?▾
都是專業書面紀錄,社工紀錄在家事、保護令等案件常被法院採為重要參考。
Q8社工紀錄怎麼調閱?▾
確認服務機構與日期 → 依個資法第 10 條書面申請 → 機構推託可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訴。
Q9社工紀錄寫錯怎麼更正?▾
依個資法第 11 條書面請求更正,並可附入補充說明,補充說明本身也會被保存。
Q10申請調閱社工紀錄要錢嗎?▾
向主管機關的申訴程序免費;機構提供影本可能酌收工本費。
Q11怎麼證明我曾接受過社工服務?▾
向原服務機構申請調閱紀錄,這份依法保存七年的紀錄就是處境真實存在的書面證明。
Q12社工紀錄保存 vs 病歷保存差在哪?▾
社工紀錄依本條至少七年、病歷依醫療法第 70 條至少七年,年限相同但主管法規與調閱依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retention | legal_basis |
|---|---|---|
| 社會工作紀錄 | 至少 7 年 | 社會工作師法第 16 條 |
| 病歷 | 至少 7 年 | 醫療法第 70 條 |
| 一般民事請求權時效 | 15 年 | 民法第 12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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