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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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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15 條規定,社工及執業處所人員對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違反可能涉及刑法第 316 條洩密罪。

Q · 社工會把我說的秘密講出去嗎?

原則不行,無正當理由洩漏可能觸法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5 條,社工及執業處所所有因業務接觸資料的人員(含同事、行政、實習生),對於知悉的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關鍵字是「無故」:法定通報(兒虐、家暴)、配合主管機關詢問、法院傳喚、防止重大危害、督導討論、當事人同意,都是「有故」例外。無正當理由洩漏可能觸及刑法第 316 條,並負民事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當你跟社工坦白家裡的暴力、孩子的問題、自己的精神狀態時,你交出去的是最脆弱的部分。本條告訴你:這些東西在法律上是被鎖住的。社工和執業處所的所有人員,因業務知道的他人秘密都不能無故洩漏。注意這條的範圍:不只社工本人,連同事、行政人員、實習生只要因業務接觸到,全部都受拘束。違反的後果不只是社工內部紀律,可能觸及刑法第316條的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也可能讓你的家庭被迫上新聞、影響工作、毀掉人生。但「不得無故洩漏」的關鍵字是「無故」:法律有規定的通報義務(如兒虐通報、家暴通報)、配合主管機關詢問、法庭傳喚、防止重大危害,都是「有故」。也就是說,這層保護不是絕對的,而是「除了必要之外」的保密。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15 條為社工專業的業務保密義務條文,規範對象不限社工本人,及於執業處所所有因業務知悉個案秘密的人員。其採「不得無故洩漏」之相對保密原則:以保密為常態,法定通報、司法傳喚、主管機關詢問、督導必要、當事人同意等情形為合法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工跟督導討論我的個案算不算洩漏?

不算。督導討論是社工專業的必要環節,屬於本條的「有故」例外,目的是提升服務品質和保護個案。但討論範圍應限於必要,不能變成八卦平台。

Q2我說的事情如果牽涉到別人的犯罪,社工會去報警嗎?

看是否屬於法定通報事項。兒少受虐、家暴、性侵等是強制通報,社工知悉就必須通報,不違反本條;一般刑事案件社工無通報義務,不能任意外洩。

Q3社工會不會把我說的話講出去?

原則不會。社工法 15 條規定因業務知悉的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違反可能觸法。

Q4社工法第 15 條是什麼?

社工及執業處所人員的業務保密義務,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Q5什麼叫「無故洩漏」?

無法定或正當事由而揭露因業務知悉的秘密;有六類合法例外不算無故。

Q6保密義務規範哪些人?

不只社工本人,含同事、行政人員、實習生等執業處所內因業務知悉秘密者。

Q7社工洩漏我的秘密怎麼辦?

書面要求機構說明 → 向主管機關申訴懲戒 → 評估刑法 316 告訴 → 主張民事賠償。

Q8洩密求償金額怎麼算?

依民法 184、195 主張財產損害加精神慰撫金,金額視名譽、工作、生活影響程度。

Q9向哪裡申訴社工洩密?

向核發該社工執業執照的縣市主管機關(衛生/社會局處)提出申訴。

Q10怎麼證明社工洩漏了我的秘密?

保全對話紀錄、證人、機構紀錄調閱記錄,釐清洩漏內容、對象與時間。

Q11社工保密 vs 律師保密差在哪?

兩者違反皆涉刑法 316,但義務來源不同:律師依律師法、社工依社工法 15 條。

Q12社工法 15 條 vs 個資法差在哪?

社工法 15 是職業保密義務,個資法規範個資蒐集處理利用,敏感個資另受個資法 6 條特別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是否合法揭露依據
法定通報(兒虐/家暴)合法(有故)兒少權法 §53、家暴法 §50
配合主管機關詢問合法(有故)社工法 §14
法院/檢察官傳喚合法(有故)刑訴/民訴相關規定
茶水間閒聊/朋友聚會八卦違法(無故)社工法 §15、刑法 §316

是否合法揭露

法定通報(兒虐/家暴)
合法(有故)
配合主管機關詢問
合法(有故)
法院/檢察官傳喚
合法(有故)
茶水間閒聊/朋友聚會八卦
違法(無故)

依據

法定通報(兒虐/家暴)
兒少權法 §53、家暴法 §50
配合主管機關詢問
社工法 §14
法院/檢察官傳喚
刑訴/民訴相關規定
茶水間閒聊/朋友聚會八卦
社工法 §15、刑法 §316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社会福祉士及び介護福祉士法 第46条(秘密保持義務)+ 第50条(罰則)
韓國사회복지사업법상 비밀누설 금지 조항(정확한 조문 번호 미확인)
德國StGB § 203(Verletzung von Privatgeheimnissen,明列國家承認之社會工作者)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6-13(violation du secret professionnel)
美國無單一聯邦對應條文;以各州 licensing law + NASW Code of Ethics + HIPAA(涉醫療資訊時)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因我國社會工作師大多為受雇者,故將規範範圍由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修正為「執業處所」,方能涵括社會工作師所執業之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或事務所,以更符合實際情形。

  • 持有名詞
(086031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1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因我國社會工作師大多為受雇者,故將規範範圍由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修正為「執業處所」,方能涵括社會工作師所執業之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或事務所,以更符合實際情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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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15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