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15 條
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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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15 條規定,社工及執業處所人員對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違反可能涉及刑法第 316 條洩密罪。
Q · 社工會把我說的秘密講出去嗎?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5 條,社工及執業處所所有因業務接觸資料的人員(含同事、行政、實習生),對於知悉的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關鍵字是「無故」:法定通報(兒虐、家暴)、配合主管機關詢問、法院傳喚、防止重大危害、督導討論、當事人同意,都是「有故」例外。無正當理由洩漏可能觸及刑法第 316 條,並負民事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當你跟社工坦白家裡的暴力、孩子的問題、自己的精神狀態時,你交出去的是最脆弱的部分。本條告訴你:這些東西在法律上是被鎖住的。社工和執業處所的所有人員,因業務知道的他人秘密都不能無故洩漏。注意這條的範圍:不只社工本人,連同事、行政人員、實習生只要因業務接觸到,全部都受拘束。違反的後果不只是社工內部紀律,可能觸及刑法第316條的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也可能讓你的家庭被迫上新聞、影響工作、毀掉人生。但「不得無故洩漏」的關鍵字是「無故」:法律有規定的通報義務(如兒虐通報、家暴通報)、配合主管機關詢問、法庭傳喚、防止重大危害,都是「有故」。也就是說,這層保護不是絕對的,而是「除了必要之外」的保密。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15 條為社工專業的業務保密義務條文,規範對象不限社工本人,及於執業處所所有因業務知悉個案秘密的人員。其採「不得無故洩漏」之相對保密原則:以保密為常態,法定通報、司法傳喚、主管機關詢問、督導必要、當事人同意等情形為合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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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工跟督導討論我的個案算不算洩漏?▾
不算。督導討論是社工專業的必要環節,屬於本條的「有故」例外,目的是提升服務品質和保護個案。但討論範圍應限於必要,不能變成八卦平台。
Q2我說的事情如果牽涉到別人的犯罪,社工會去報警嗎?▾
看是否屬於法定通報事項。兒少受虐、家暴、性侵等是強制通報,社工知悉就必須通報,不違反本條;一般刑事案件社工無通報義務,不能任意外洩。
Q3社工會不會把我說的話講出去?▾
原則不會。社工法 15 條規定因業務知悉的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違反可能觸法。
Q4社工法第 15 條是什麼?▾
社工及執業處所人員的業務保密義務,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Q5什麼叫「無故洩漏」?▾
無法定或正當事由而揭露因業務知悉的秘密;有六類合法例外不算無故。
Q6保密義務規範哪些人?▾
不只社工本人,含同事、行政人員、實習生等執業處所內因業務知悉秘密者。
Q7社工洩漏我的秘密怎麼辦?▾
書面要求機構說明 → 向主管機關申訴懲戒 → 評估刑法 316 告訴 → 主張民事賠償。
Q8洩密求償金額怎麼算?▾
依民法 184、195 主張財產損害加精神慰撫金,金額視名譽、工作、生活影響程度。
Q9向哪裡申訴社工洩密?▾
向核發該社工執業執照的縣市主管機關(衛生/社會局處)提出申訴。
Q10怎麼證明社工洩漏了我的秘密?▾
保全對話紀錄、證人、機構紀錄調閱記錄,釐清洩漏內容、對象與時間。
Q11社工保密 vs 律師保密差在哪?▾
兩者違反皆涉刑法 316,但義務來源不同:律師依律師法、社工依社工法 15 條。
Q12社工法 15 條 vs 個資法差在哪?▾
社工法 15 是職業保密義務,個資法規範個資蒐集處理利用,敏感個資另受個資法 6 條特別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是否合法揭露 | 依據 |
|---|---|---|
| 法定通報(兒虐/家暴) | 合法(有故) | 兒少權法 §53、家暴法 §50 |
| 配合主管機關詢問 | 合法(有故) | 社工法 §14 |
| 法院/檢察官傳喚 | 合法(有故) | 刑訴/民訴相關規定 |
| 茶水間閒聊/朋友聚會八卦 | 違法(無故) | 社工法 §15、刑法 §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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