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14 條規定,社工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虛偽陳述或報告,違反可能面臨懲戒甚至刑事責任。
Q · 社工被警察或主管機關問話時可以美化事實嗎?
不行,依社會工作師法 14 條須據實陳述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4 條,社會工作師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社工須就被詢問的範圍據實回答,不能因同情當事人、雇主施壓或機構利益而美化或選擇性陳述。違反可能面臨社工懲戒,若涉及具結之證人身分還可能觸及刑法偽證罪。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社工只是個服務性質的職業,但這條讓社工瞬間成為一個「準證人」的角色。當主管機關來查、警察來問,你不能說謊。表面看起來合理,但深層意義是:社工的話有法律分量,法律分量到值得用「不得虛偽」來規範。違反這條的後果不是社工內部的紀律問題,可能依本法相關規定面臨懲戒,更嚴重的若涉及刑事案件中的虛偽陳述,還可能觸及刑法偽證罪(刑法第168條)。但這條也保護你:當社工面對家屬施壓、機構利益要求他「修飾事實」時,他可以用這條當盾牌,「我有法定義務不得虛偽,請理解」。這條是社工專業獨立性的法律防護網,不是只是道德要求。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14 條為陳述真實義務規範,要求社會工作師於接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虛偽陳述或報告。其射程涵蓋積極說謊、隱匿關鍵事實與選擇性陳述誤導,與第 15 條保密義務互為邊界,劃定社工在公權力程序中陳述的法律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工被警察問話可以拒絕回答嗎?
本條規定的是不得虛偽,不是必須回答一切。社工有受詢問時據實的義務,但具體內容是否觸及業務秘密、個案隱私,可主張保密義務(本法第15條)。實務上最安全的做法是據實陳述親身觀察的事實,不確定的部分明確說「我不確定」「我沒有資訊」,避免做出超出個人觀察範圍的推論。
Q2我懷疑社工在報告中隱瞞對我有利的事實,可以怎麼處理?
可向發給該社工執業執照的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要求調閱完整訪視紀錄與補充說明,同時可向社工師公會倫理委員會申訴。申訴前先把你掌握的事實與社工陳述的落差列出對照表並附上書面證據,具體指出哪一句是虛偽、有什麼證據反駁,光說「他騙人」沒用。
Q3社工說謊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本條讓社工的虛偽陳述具有正式法律後果,可能依社會工作師法移付懲戒;若係依法具結之證人身分而虛偽陳述,還可能觸及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社工接受詢問通常不具結,故偽證罪適用空間較窄,但行政懲戒風險仍在。
Q4社會工作師法第 14 條是什麼?
規定社工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虛偽陳述或報告,使社工陳述具法律分量。
Q5社工陳述真實義務跟保密義務差在哪?
第 14 條要求受詢問時據實不得虛偽,第 15 條要求業務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兩者互為陳述邊界。
Q6什麼叫不得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不僅是不能說謊,還包括不得隱匿關鍵事實、不得選擇性陳述以誤導。
Q7社工受詢問跟證人作證一樣嗎?
社工受詢問使其具準證人地位但通常不具結,故偽證罪適用空間較窄,主要承擔行政懲戒責任。
Q8社工被警察問話該怎麼回答?
據實陳述親身觀察的事實,不確定的部分明確說不確定,避免超出觀察範圍的推論。
Q9社工面對詢問如何守住保密邊界?
涉及個案業務秘密可依第 15 條主張保密,但不得以保密為名作虛偽陳述。
Q10雇主施壓社工改報告該怎麼處理?
引用本條法定義務拒絕,並留存施壓的書面、錄音或對話,必要時向公會申請倫理協助。
Q11懷疑社工陳述不實要怎麼證明?
列出事實與社工陳述的落差對照表,附書面證據,向主管機關書面申訴並要求調閱完整紀錄。
Q12第 14 條 vs 刑法 168 條偽證罪差在哪?
第 14 條對社工受詢問即適用以懲戒為主;偽證罪限依法具結之證人,社工通常不具結故適用較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14條 陳述真實義務 | 第15條 保密義務 | 刑法168條 偽證罪 |
|---|---|---|---|
| 規範核心 | 受詢問時不得虛偽 | 業務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依法具結之證人虛偽陳述 |
| 適用對象 | 社會工作師 | 社工及執業處所人員 | 具結之證人、鑑定人、通譯 |
| 法律後果 | 行政懲戒為主 | 懲戒及民刑責任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社工是否常適用 | 受詢問即適用 | 執業全程 | 社工受詢問通常不具結,適用空間較窄 |
第14條 陳述真實義務
- 規範核心
- 受詢問時不得虛偽
- 適用對象
- 社會工作師
- 法律後果
- 行政懲戒為主
- 社工是否常適用
- 受詢問即適用
第15條 保密義務
- 規範核心
- 業務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適用對象
- 社工及執業處所人員
- 法律後果
- 懲戒及民刑責任
- 社工是否常適用
- 執業全程
刑法168條 偽證罪
- 規範核心
- 依法具結之證人虛偽陳述
- 適用對象
- 具結之證人、鑑定人、通譯
- 法律後果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社工是否常適用
- 社工受詢問通常不具結,適用空間較窄
立法沿革 2 版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以受服務對象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立法理由明定「服務對象利益優先」之原則。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明定「服務對象利益優先」之原則。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