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你的問題,我不知道,因為我必須要跟資料有關聯度並舉出相關的範例。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與賭博或經營選舉賭盤者,依目前法律,僅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賭博罪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刑度甚低。考量民主選舉神聖而嚴肅,選舉賭盤將不當影響選舉結果,其罪質內容不能與一般賭博同視,故有於本法中另立規範之必要,爰比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處罰構成要件為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於第三項定明參與賭博之行為所獲財物,如係供人以暫時娛樂之物,不予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參與賭博或經營選舉賭盤者,依目前法律,僅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賭博罪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刑度甚低。考量民主選舉神聖而嚴肅,選舉賭盤將不當影響選舉結果,其罪質內容不能與一般賭博同視,故有於本法中另立規範之必要,爰比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處罰構成要件為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於第三項定明參與賭博之行為所獲財物,如係供人以暫時娛樂之物,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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