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
-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機關(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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