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
  2.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機關(構)補正。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