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5 條
- 1.以專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二、從事食農教育工作,獲得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
- 2.前項申請應由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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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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