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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專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二、從事食農教育工作,獲得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
  2. 前項申請應由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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