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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學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人員,應自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之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且修畢食農教育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
  2. 未修畢前項所定二十四個學分以上者,得以參與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折抵;培訓時數十八小時得折抵一學分;共同培訓時數,不得折抵。
  3. 第一項食農教育相關領域課程,應提報中央主管機關食農教育推動會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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