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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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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學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自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之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且修畢食農教育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
  2. 2.未修畢前項所定二十四個學分以上者,得以參與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折抵;培訓時數十八小時得折抵一學分;共同培訓時數,不得折抵。
  3. 3.第一項食農教育相關領域課程,應提報中央主管機關食農教育推動會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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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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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 4 條規定:「以學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自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