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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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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除應具備各條所定資格外,並應於申請日前二年內,參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時數(以下簡稱共同培訓時數)八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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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 2 條規定:「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除應具備各條所定資格外,並應於申請日前二年內,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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