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2 條
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除應具備各條所定資格外,並應於申請日前二年內,參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時數(以下簡稱共同培訓時數)八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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