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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經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任職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各級學校、農民團體或食農教育相關法人、團體,且負責執行或主辦食農教育工作達下列情形之一: (一)連續二年或累積四年以上。 (二)連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或累積二年以上未滿四年,並於申請日前十年內,參與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時數十六小時以上,不包含共同培訓時數。 二、農民團體或食農教育相關法人、團體之成員、產銷班班員、農會及漁會輔導之家政班班員、四健會會員及義務指導員,加入年資累積四年以上,並參與食農教育工作績效良好。 三、曾擔任食農教育相關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科系所、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年資三年以上,且從事食農教育工作五年以上。 四、於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曾擔任政務官三年以上,或曾擔任簡任正、副主管且從事食農教育工作五年以上。
  2. 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經歷者,亦得由與經歷有關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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