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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食農教育專人員及師資之認可或認可之展延。
  2. 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課程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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