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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食農教育專人員從事食農教育教學者,得檢具申請書,並依規定繳納規費,以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食農教育師資認可: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規定,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教學能力。 二、依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推薦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者:得由推薦單位說明其重大貢獻或績效。
  2.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農教育師資,應登載於人才庫,其認可有效期限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期限。
  3. 主管機關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審查採認培訓及在職訓練課程時,得評估課程講師具食農教育師資之比率。
  4.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食農教育師資認可之申請,其處理期間第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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