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 16 條
本辦法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及師資之認可、展延、審查作業、登載、培訓課程及在職訓練課程之辦理、審查作業、採認,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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